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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章 追查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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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

第268章 追查真凶(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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