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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章 追查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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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

第268章 追查真凶(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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