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份证据,工资条,证明原告在参加培训前,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是每月八千五百元。
第四份证据,培训通知,证明被告先后向原告送达了四份培训通知,培训的开始时间为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瞥了一眼被告席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第二份证据,离职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这份离职证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出的离职申请出具的。
第三份证据,工资条,该份证据认可,但是该证据仅能证明培训前的工资,不是培训期间的工资,根据双方约定,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一千四百元。
第四份证据,培训通知,我们认可。
答辩完毕。”法务专员道。
“下面由被告举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原告的离职申请,证明原告提出离职后,被告同意其离职。
第二份证据,原告签字确定的关于培训期间工资标准的文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就培训期间的工资发放达成了一致。
举证完毕!”法务专员道。
“原告质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看了下证据。
“第一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但是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当时,原告系被告的员工,被告要求全体培训人员都要签署关于工资发放的确认文件,如果不签署,将扣发上个月的全部奖金
第696章 我信你才怪!(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