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原告于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入职被告公司,一直工作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离职前的月工资为八千五百元。
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起,被告通知原告参见公司为期一个月的培训活动,但是培训完成前,被告再次通知原告进行培训,这次的培训期限是二个月,此后被告又多次通知原告进行培训,截止原告离职之日,被告对原告的培训期限长达六个月零十天。
在培训期间,被告只发给原告最低工资,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因为被告长期不提供劳动条件,致使被告迫于无奈提出离职。
原告认为被告的培训行为涉及恶意培训,其目的就是迫使原告离职,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王川读完起诉状后,看向法官。
“被告进行答辩!”肥头大耳的男法官淡淡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是自动离职的,被告并未逼迫原告离职。其次,培训是为了更好的让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是被告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表现。
最后,原告签字确认过培训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双方已经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约定为准。
答辩完毕!”法务专员道。
“原告,进行举证!”肥头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原告自二零零一年入职,已经在被告工作了十三年。
第二份证据,离职证明,证明被告提出离职的时间是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696章 我信你才怪!(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