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636章 交锋2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五十的责任。
    第二份证据,贵院此前出具的判决书,证明贵院已经判令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结合新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告理解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份证据,派出所出具的马哲死亡证明,及家庭成员证明,  证明马哲因交通事故死亡,另外其家庭情况为父母健在,另有一兄一弟。
    第四份证据,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已就原被告之间工伤保险责任纠纷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申请,但该委不予受理。
    举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中规中矩道。
    “第一份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警询问笔录被告认可。
    第二份证据,判决书我们认可,但是我们认为贵院判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一定是工伤保险责任,从判决的内容上看,贵院已经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是雇佣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应该理解成是雇主责任。
    第三份证据,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被告认可。
    第四份证据,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认可。
    质证完毕!”被告律师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待书记员记录完毕后,不紧不慢的说道。
    “第一份证据,(2012)密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证明贵院已经认定被告与马哲之间系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已经判令被告承担,除肇事者承担的百分之五十责任外,  另外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被告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份证据,银行支付凭证,证明被告已经将判决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应就同一事实再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

第636章 交锋2(2/4)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