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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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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章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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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善意取得):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
    (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物权法》因为《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而失效, 但是《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与《物权法》没有差别。)
    王川和万胖子在开庭前对《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了多次的探讨, 也搜集了不少案例来佐证自己的主张。
    所以在方才头发花白男法官问的每一句话,王川和万胖子都知道其用意, 而且都能提出相关佐证或者合理的分析解释。见法官没有问什么出圈的问题, 王川的心里踏实了不少。
    “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上诉人发表最后陈述。”头发花白男法官长出一口气,低头看着案卷说道。
    ……
    王川和万胖子走出法院大门后,回到了正阳律师事务所。
    “万哥,你感觉今天开庭怎样?”会议室内,王川看向对面的万胖子。
    “跟预想的差不多,我感觉问题不大。”万胖子说完,规劝道:“你不要太担心,我感觉中院的法官问的问题还是很有水平的。对了,你的律师

第489章 善意取得(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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