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当产子者,力不能举而至或弃杀之也"。但在朱熹等人的影响下,当地设立了举子仓与社仓,其中举子仓的收入,专门用于养活弃婴 。
应当说,民间习俗的改变并没有那么容易,尽管有官方的禁止,但在实际上,溺婴习俗在福建长期存在。不过,由于官府的禁令,宋代这一习俗毕竟受到了限制。溺婴恶习在一定程度上的改变,造成福建人口增长。例如:"林积仁,宰欧宁三年,民户增一万五千余时以'四最六善'课群吏,瓯宁为第一焉" 。可见,宋朝廷对溺婴习俗的禁止,还是取得一定效果的。
须注意的是:宋代闽人溺婴,不仅是溺女婴,而且溺男婴,例如,宋代大儒胡寅是闽北崇安县人,《宋史·胡寅传》记载:胡寅在出生时,差点遭到溺杀的命运:"寅将生,弟妇以多男欲不举,安国妻梦大鱼跃盆水中,急往取而子之" 。但对闽人而言,男婴有更多的保存价值,所以,民间溺婴以女婴为多,"富民之家,不过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 。这一习俗一直延续到元代,如元代《通制条格》对溺女问题专门规定:"今已后女孩儿根底水里撇的人每,一半家财没官与军每者" 。这条史料的存在,说明元代溺女婴习俗十分流行,在这种习俗引导下,必然造成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男多女少。
二、明清福建溺女婴习俗的流行
明代以来,福建溺婴习俗有很大变化。从男婴、女婴并溺,逐渐演变到只溺女婴。我们知道:宋代福建人溺婴主要有四点原因:
其一,计产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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