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明末国贼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449章 盐铁专卖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条废除盐商专卖之“引岸制”,实行就场征税,盐场以其产盐数量为标准分为四等。第三条盐的场价由制盐人代表按照盐的等级制度及供求状况,议定公告。购盐者先纳税,后购盐。第四条盐分为食盐、渔盐、两类。第五条盐税税额:食盐每两百斤征税五钱,不得重征或另行附加,渔盐每两百斤征税一钱。第六条盐务机关,由朝廷设盐政衙门和巡盐衙门,地方锦衣卫派员监督,各产盐场区设盐政衙门及巡盐衙门。盐政衙门及其所署盐场公署主管盐的生产、放销、仓坨管理,巡盐衙门及其所属分所主管盐税征收和查缉私盐。第七条户部增设盐政大使,依据本法负责对盐政的改革等事宜。
    除了盐税,李兴之还把目光放到了矿税方面,大明建国之始,朱元璋为了恢复民生,将商税定到了极为恐怖的三十税一,故洪武年间,明朝的矿税仅仅五千两,永乐年间,明朝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朱棣因为得国不正,并不敢进行税制改革,朝廷的矿税年仅十余万两。
    此后大明历代君王亦不敢违背明太祖祖训,故此至万历朝大明的矿税和商税依旧保持在三十税一。
    万历皇帝为改变这种局面,朝廷便下达明旨由百姓和商户主持开矿,而朝廷则收取税利,所谓“开矿以济困乏”。之后,由于朝廷连连征战,内廷财政消耗十分严重,国家财政面临困境。
    因此万历二十四年,明神宗下令“开矿抽税,为因三殿两宫未完,帑藏空虚,权宜采用。”之后,大量的矿监被派往全国各地,开始在地方开矿收税。这些矿监,大多都是宫中的宦官。最开始这些人只是在中央直隶的一些地区进行开矿收税,但很快就遍及全国,万历帝对矿

第449章 盐铁专卖(2/4)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