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庆二号共折银25万两。干隆二十七年冬,经营期满,另换新商,成本帑课亏折,底里尽露,以至参追。政府一面将朱立基等家产并在外贸易资财等项封查,估价值银16万两,尚欠银9万两。同时将朱立基革经历衔,发附近充军,到配所杖一百,对其伙友也给予不同程度处分。另外,对所欠帑银,由曾经投资列名者王得宜包赔3万两,由刘运宏等11个保人包赔6万两。
经济损失,而且要治罪。所谓帑利是指帑本和利息。清代的帑本有二:一为皇宫内务府贷出的资本,称内务帑本;一为由地方官衙借出的资本,称京外帑本。政府通过发放帑本,从盐商处获取巨额的生息银两。尽管帑息制度最初对盐商等集资金有一定好处,但是,法行弊随,仍然逃脱不了封建政府对盐商的高利贷剥削。特别是乾隆以后,出现了盐商既要偿还帑本,又还要报销捐输的状况。而政府方面却将盐商报销捐输之款又作为帑本再交盐商经营,同时还要付这一帑本之利息。盐商原有的资金,无形中变成了政府的帑本,并要付政府利息。这种帑本不仅对盐商毫无帮助,反而成为盐商的沉重负担。结果导致“商力因之疲乏,两淮、河东尤甚”。特别是在引盐滞销时,就使盐商陷入了负债累累的境地。而封建政府对拖欠帑息的容忍也是有限的。到了一定的时候,政府为了财政收入,就不得不采取严厉的措施,对严重亏欠课帑的盐商抄家清产,最后导致盐商破产和身家复败。这也就是曾经动辄数十万银两的朱立基盐商集团,最后彻底垮台的原因。
三
社会以商为末业和传统的儒学影响,并不以商为荣,而是重仕轻商,追求仕宦,这样就形成了如下几个心理特点:
七十七、明清时期的山西盐商(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