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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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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 袁记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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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日开三读会,当然通过。咨复袁总统中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
    全文如下:
    国家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人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八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九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三条本章之规定,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
    大总统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148章 袁记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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