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约法会议的组织条例规定,总统可派员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得参加表决。约法会议的决议,经总统同意,就可公布成为正式法律。
民国三年三月二十日,袁世凯向约法会议提出增修约法案。
他在这个提案中,把“建设民国” 分为两个时期,前一期为增修约法时期,后一期为制定宪法时期。他的用意是既要作废《临时约法》,又不愿产生一部宪法,而由自己搞的新《约法》作为替代品合法化。
他所提出的七个增修大纲为:
(一)总统得宣战媾和,与外国缔结条约,无庸经参议院之同意。
(二)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任用国务员及驻外使节,无庸经参议院之同意。
(三)实行总统制。
(四)宪法由国会以外之国民会议制定。
(五)关于公民权之褫夺与恢复,总统得自由行之。
(六)总统有紧急命令之权。
(七)总统有紧急处分财产之权。
约法会议将此案列入议事日程,先付审查。
由议长指任马良、那彦图、严复、王揖唐、王邵廉、邓镕、王丕熙、傅增湘、许世英、李湛阳、陈瀛洲、关冕钧、庄蕴宽、赵惟熙、曾彝进等十五位议员为审查员,审查通过。
接着,袁世凯又咨请将优待清室条件增入约法。
议长复指定:宝熙、那彦图、阿旺根、敦江曲达、结噶拉增、夏寿田、刘心源、贾耕、严天骏、王世澂、王祖同、王树棚、梁士诒、秋桐豫、邵章等十五位议员为审查员。决议将前两案并案起草。
新约法的正式名称为《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于民国三年四月二十
第148章 袁记约法(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