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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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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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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七条法院之审判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公安或有关风化者,得秘密之。
    第八十八条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何人,不得干涉之。
    第八十九条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傣、停职或转职。
    法官在任中,非受刑罚宣告或惩戒处分,不得免职,但改定法院编制及法官资格时,不在此限。
    法官之惩戒处分以法律定之。
    第九章法律
    第九十条两院议员及**各得提出法律案,但经一院否决者,于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第九十一条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须于送达后十五日内公布之。
    第九十二条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如否认时,得于公布期内声明理由,请求复议,如两院各有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应即公布之。
    未经请求复议之法律案,逾公布期限,即成为法律,但公布期满在国会闭会或众议院解散后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三条法律非以法律不得变更或废止之。
    第九十四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第十章会计
    第九十五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六条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九十七条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
    第九十八条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
    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决时,须求众议院之同意,如不得同意,原议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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