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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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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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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大总统颁予荣典。
    第七十三条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国会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
    第七十四条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逾二次;每次期间,不得逾十日。
    第七十五条大总统经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得解散众议院,但同一会期不得为第二次之解散。大总统解散众议院时,应即令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大总统除叛逆罪外,非解职后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七十七条大总统、副总统之岁俸,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国务院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以国务员组织之。
    第七十九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
    第八十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
    国务总理于国会闭会期内出缺时,大总统经国会委员会之同意,得为署理之任命。
    第八十一条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
    大总统所发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
    第八十二条国务员受不信任之决议时,大总统非依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解散众议院,应即免国务员之职。
    第八十三条国务员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但为说明**提案时,得以委员代理。
    前项委员由大总统任命之。
    第八章法院
    第八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司法权,由法院行之。
    第八十五条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六条法院依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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