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颁布了《大学规程》,规定:大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二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外,须为未分系之一年级生设置本科目。大学各院各科课程得采学分制,但学生不得提前毕业。后来一律采用学分兼学年制。除医学院外,大学生应修学分最低标准为4年132学分。需课外自修者,每周上课1小时满1学期为1学分,实习及无须课外自修者,2小时为1学分。民国廿年(1931年)的《修正专科学校规程》规定:各科专科学校以党义、军事训练、国文、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亦实行学分制。除医学院外,其它各院系科科目表,在这一时期没有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