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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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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三章 “武疯子”杀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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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管市局的重大经费开支和人事,对一些法律程序不是很清楚。
    韩博耐心地解释道:“陈局,《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现在情况没搞清楚,甚至无法百分之百确认该案是精神病人所为。就算能够百分之百确认,还要搞清楚他作案时在不在发病期,是不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要是在恢复期,他就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就协助兄弟公安局把情况搞清楚,小韩,我对你有信心。”
    这哪里是有信心,在是盲目信任。
    韩博被搞得啼笑皆非,急忙道:“刚才我说得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针对此类案件同样有规定,对精神病人作医学鉴定只能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要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陈局对这些似乎有点印象,喃喃地说:“既然我们无权作,就算作也不具法律效力,他们为什么要请我们帮这个忙?”
    “陈局,我们并非完全无权,我们市局安康医院出具的鉴定也并非没法律效力。省政府今年对司法厅、卫生厅提交的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我们安康医院是全省具有鉴定资质的42家医院之一,只是作这样的鉴定需要省政府指定。”

第四百二十三章 “武疯子”杀人?(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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