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的统一,绝对不是俾斯麦一个人的功劳。
“难怪我们处处学习德国的。”洁格格问道:“陛下,是吗?”
“也没有处处学,主要学的是俾斯麦柔和国内矛盾的手段,实际上,我们的体制要比俾斯麦的先进的多。1866年颁行的北德意志邦联宪法演变成为1871年发布的德意志帝国宪法。以这部宪法来看,新的德意志具备了一些民主特征:最明显的是帝国议会赋予年满25岁的所有公民直接和平等的选举权利。此外,选举普遍没有出现什么舞弊欺诈现象,使全国议会的声誉大大提高。尽管如此,立法议案能否通过还需得到由各邦代表组成的联邦会议的同意,而这个联邦会议又恰恰被普鲁士牢牢地控制和影响。这样一来,普鲁士实际是对帝国议会和联邦会议都能施加影响。普鲁士国王以皇帝身份握有执行权,有权任命联邦的宰相,而宰相只对皇帝负责,并完全为皇帝自行作出的决定服务。”萌总裁解释道。
华皇喝了口水接着道:“按官方定义,宰相的职能类似一人内阁,负责管理国家的所有事务;而在实际操作时,下派数名国务卿作为非官方性质的各部大臣,分管财政、国防、外交等各领域。除了1872至73年这段时期以外,帝国宰相一直身兼普鲁士王国首相之职。帝国议会有权通过、修订或是否决法案,但无权起草法案(起草法案的权力留给帝国宰相)。对于普鲁士以外的其他邦,大体允许保留军队,但较小邦的军队必须交由普鲁士控制,而那些较大的邦虽说能够保留自己的军队,但也须遵照普鲁士的军事准则进行大幅改革,以求在战时能立即被联邦政府征用。只能说他们是局限的统一,而做不到华国的上下一心。”
【1345 德国的民族意识】(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