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朝盐法,初承元制,其后略有变动。
明初主要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开中法”。
开中法,又称开中,即召商纳粮、纳马、纳铁、纳帛、纳银等官需之物,而以纳粮为主,易之与盐。
开中制实行早期主要是鼓励商人输运粮食到边塞,充实边境军粮储备。
由于纳粮中盐的报中地点在九边,山西作为明朝的边境省份,本身就地处边关。
山西更是首先实行这一制度和纳粮数额最多的边镇(长时间宣府镇的粮饷也由大同镇供应)。
其中大同镇、宣府镇和太原镇更是九边之三,属于需要实行开中制以补充军需两造的地区;
开中制为山西盐商提供了一个有力地条件和良好时机。
晋南地区是山西的主要产粮区,且距离边关比其他地方近,可就近输送军用物资于边关,输粮换引的成本低,能迅速帮助山西商人致富;
因而山西商人近水楼台,捷足先登,逐步取得了贩运盐的特权,成为纳粮中盐的边商中的商人。
伴随伴随着开中制的实行,山西商人迅速发展壮大,并且产生许多大盐商,尽管发展规模不及两准,山西盐业仍然取得了前所来有的大发展。
山西盐商的崛起,明代初期开中制的实施功不可没。
明朝中期官府对灶户的剥削,造成灶户破产,官课正盐逐年减少,更完全动摇了开中法的基础。
明朝政府开始实行民制商收商卖的“纲法”。
纲法即为销积引,将商人所领盐引编成纲册,分为十纲,每年一纲行税引,九纲行现引。
其后,改旧制为商人以
第三十二章 盐商(中)(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