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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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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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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贾被称为‘贼类’、‘杂类’。法律规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高宗时,‘禁工商不得乘马’,‘有市籍者不得官,父母、大父母有市籍者,亦不得官。’还规定工商杂类人口只准穿白衣。不许商贾人仕,同时亦不准有官阶的人入市,以表示对商人的贬抑。如贞观元年十月敕:‘五品以上,不得入市’。‘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上,素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市’。就是到了以后,一些士流仍坚持‘工商之子不当仕’的原则,朝廷还利用经济措施,抑制工商业的发展。武德元年,朝廷按资产定户征收户税,商贾等级即被列为上等户。代宗大历四年,敕令更对商贾加税二等。安史之乱后,朝廷财政上捉襟见肘,在江淮、蜀汉等地大肆掠夺富商,所有‘豪商富户,皆籍其家资,所有财货畜产,或五分纳一,谓之率贷,所收百万计,盖权时之宜。其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皆以分数税之。自是,商旅无利多失业矣。’朝廷还对商贾的买卖也加以课税,甚至税及死者,商贾受到严重苛剥。两税法实行之初,法令规定:‘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第二年,又‘以军兴,十一而税商’。由于朝廷采取的抑工商政策,因此,唐初之时,商人的地位很低。这一点可以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的诏令和太宗贞观年间对房玄龄的谈话中可以看出:‘初制工商不得仕进。’这个,想必你该知晓。”
    黄崇嘏点点头:“自然知晓……太宗初定品官,令文武官共六百四十三员。顾谓房玄龄曰:‘朕设此官员,以待贤士,工商杂色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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