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并在建行深鹏山南支行办理了按揭。因此,车子房子属被告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自由处置。”
“四、关于原告认为第三人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所说与事实不符。被告有足够理由相信471万元是第三人的个人财产。第三人在交往过程中多次提到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开办电子厂。收益丰厚,有钱任性。保证被告随便花。第三人说这471万元完全是他个人财产,全部是他经营工厂所赚。原告只是个幼师。每个月只有四千多点工资,根本赚不了多少钱。而且第三人表示其与原告对婚姻期间的财产有约定,aa制,各赚各的钱,各花各的钱。因此这471万元,完全是第三人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赠与被告。”
“综上,被告与第三人交往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没有违背社会道德,第三人自愿将个人财产471万元赠与给被告,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昏君的答辩条理清晰,分点归纳,一个个要点反驳原告起诉的根据,可谓辛辣老练。
李昏君在答辩的时候,给人一种高度的自信与娴熟,整个人气质都变了,宛如一把宝剑出鞘,光芒四射。一答辩完,就又放松地靠在椅背上,脸上重新带着那放荡不羁的浪笑,猥琐得让人不敢置信,刚才那个辩术无双的大律师,就是眼前这个猥琐的家伙吗?
李超饶有兴趣地倾听完李昏君的答辩,朗目中满是赞赏,这个李昏君果然不简单。
林善若笔不停,记录着李昏君的答辩要点,以便后面有针对性的反驳。林善若记录完,美眸中带着诧异的神色。这个怪人,看起来怪怪的,庭审起来一张嘴
第117章 违反公序良俗(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