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 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 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受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 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 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 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 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 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 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 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 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 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 不课。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 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国有所须,先奏而敛。凡税敛之数,书 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 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课、役皆免。凡新附之户,春以三月免役,夏以 六月免课,
第二百一十六章 滋生的野心(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