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书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519章 罪与罚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有后患。这亦是造就汉时酷吏过多,对待平民百姓处置过于酷烈的原因?”
    第五伦遂有意加大对“残贼”行为的处罚,好歹划个红线。不过这都是后话,董宣犯法在修律之前,还是得按原来的判。第五伦虽然搞过弄死渭北诸多豪强的冤假错案,但在对待自己颁布的法律时,还是颇为严肃的,绝不会因为个人情绪、喜好就带头破坏。
    虽然是落后的封建法律,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但有法,总比没法强啊。
    而堂下,董宣继续自陈其罪道:“其罪二,无令擅为。”
    “陛下去年刚颁布了战时律令,若非两军交战,斩贼、俘百人以上,当禀于将军,千人以上,禀于天子。百人以下,太守二千石及偏将军方能自决,若有尚方斩马剑在,亦可自决。”
    “定陶处决俘虏多达一万一千零五百三十六人,而臣既未能禀报马国尉,又不曾报于陛下决断,且无御赐宝剑在身,乃先斩后奏,此为大罪也。”
    第五伦反问:“那此罪当如何处置?”
    董宣道:“魏律上承汉、新两代,有矫制之罪,又分为矫制大害、矫制害、矫制不害三级。”
    “其中,矫制大害,当判腰斩。”
    “矫制有害,当判弃市。”
    “矫制不害,罚金四斤。”汉初才四两,这已经是汉武时加码后的罚款了。
    “无令擅为,比起矫制罪弱一级,刑罚也减一级。至于臣所为,造成是大害,还是有害、无害?就不该由臣来决断了。”
    董宣的业务确实很熟,这些罪名,这实际上是从造成的客观后果来判定它的程度。
    毕竟汉臣动辄矫制,尤其是出使外国

第519章 罪与罚(3/8)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