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所有的儒家学者都没有任何的意义,因此和世界其他古文明国家相化,中国古代的法律其实是相当先进而完善的,其他古文明国家,包括古印度和古欧州,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以宗教的经典为基础制订法律,甚致一度以宗教审判所一类的机构作为执法机关。
但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排除历史局限的因素之外,中国古代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在法律上以刑法为中心,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实际是将多种法律形式混合编纂成一体,而在执行上,虽然在中央有专门的执法机关,但在地方上,却是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即各地的知府、知州、知县实际就是最高法官,并兼审理、判处于一身。
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传说的包公,老包同志的实际官职是开封府府伊,实际就是一个市长,同时还兼任开封公安局局长,开封法院的院长,即管民事,还管刑事,也管诉颂,既可以侦案、查案,同时还有审案、判刑的权力。
尽管后来各朝也意识到这一点,也在加强地方的司法机构,宋朝在地方上设成了提型点狱使,明朝也在省一级机构设立了按察使,在府、州、县也设立了掌管刑法的官员,但行政机关和司法始终没有明确分开,那怕就是在省一级,按察使也要受巡府的节制,而这一体制,一直惯穿着整个中国的封建时代结束,才有所改变。
在这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和欧州古代的罗马法纟相比,就要逊色不少,尽管在古罗马帝国之后,罗马法系也受到了宗教的极大影响,但是罗马法纟中: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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