塌下来的后果,货不二价,童叟无欺。”吴宸轩的一句话就此敲砖钉角。确定了这个原则,今后别说装精神病人,就是天神上身也得遵照法律条文办事,犯罪分子的逃生天窗不是被死死封住,而是压根就没有留下一点缝隙。“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一定要杜绝任何的不公平因素。”吴经熊继续他的介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据为我国《宪法》第4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所以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等。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刑法就是保护这些法律精神能得以切实落实的最重要的武器。”
“每个人的权利同样也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吴经熊接下来开始逐条
第四百六十四节 帝国刑法修正案(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