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爵(县夫人)、伯爵(伯夫人)。
ii、世袭爵位:公爵(女公爵)、侯爵(女侯爵)、伯爵(女伯爵)、子爵(女子爵)、男爵(女士爵)。以上均可以享受皇室产业的相应供奉,世袭降等,至子爵后收回爵位。
iii、国家授予爵位:伯爵(女伯爵)、子爵(女子爵)、男爵(女士爵)为不可世袭爵位,用于奖励对中华联邦做出具有时代意义的特别巨大贡献的公民及国际友人,仅本人可以享受皇室产业的相应供奉。
另外,皇室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帝国公民或国际友人亭候(女亭侯)、爵士(女爵士)爵位,为不可世袭荣誉爵位,主要用于奖励各行业做出巨大贡献,取得巨大成就的公民及国际友人(或追授于有特殊英雄事迹的烈士),授予爵位时一次性发放表彰奖励金。
二、国家政府首脑:(首相、副首相)
首相、副首相的产生是由每五年一届的首相大选选举产生,只有获得至少一个政党和四个市级选区联合议会推荐的两位公民组成的竞选伙伴有权参加首相、副首相竞选的初选,在各省级选区联合议会分别组织的初选后,得到票数总额最多的三对竞选伙伴参加全国首相大选。全国公民按照各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根据人口不同划分不同选举人选区,以赢得半数以上的竞选伙伴即为下一届国家首相、副首相。如果没有一对超过半数,则淘汰得票最少的一对,再重新按照各省、直辖市、加盟联邦根据人口不同划分不同选举人选区进行终选,获得相对多数的竞选伙伴即为下一届国家首相、副首相。首相为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战时享有参联两会授予的战时最高决策权。首相、
第四百四十四节 帝国架构终成型(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