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身份上,他们是“官”、是“绅”,因此在户籍上称为“官籍”、“
官户”、“官甲”,与无身份的庶民截然不同。明代律令严格规定,“富贵贫贱”之间
绝不能“越礼犯分”;庶民不准擅自以官相称,“称者,受者各以罪罪之”。官绅们
凭着尊贵的身份,煊赫的势力,“视细民为弱肉”,“受奸人之投献”。在那个时代,
士一登乡举,辄皆受投献为富人。
在经济地位上,他们也享有优免权。
与贵族优免不同的是,他们是论品定额优免。明
代官绅优免制度日趋完备。洪武年间规定,现任官员之家“悉免其徭役”;致仕官员“
复其家,终身无所与”;生员除本身免役外,户内优免二丁。中叶以后,发展为“论品
免粮”或“论品免田”。以万历三十八年《优免则例》为例,现任京官甲科一品免田一
万亩。以下递减,至八品免田二千七百亩,外官减半,致仕乡官免本品十分之六,未仕
乡绅优免田最高达三千三百五十亩,生员、监生八十亩。
“优免粮”、“优免田”。虽然在事实上已具有优免税粮的性质,但在法
律的意义上仍然指的是“免役”。明代役法,“以民为役,以田制役”。役的编佥对象
有二,一是人丁,一是田亩。来自田产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有赋役”,即因田粮而佥
派之役。来自人丁之役,在法律上称为“无赋役”。即不是出自田粮而出自人身之役。
《大明律纂
第471章 投献(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