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八七章专利怪兽
1793年,托马斯-杰弗逊把专利定义为“任何新的,有用的技术,机械,制造工艺,或者物体成分,以及任何新的有用的对于以上这些东西的改进。”这种翻译过来的外国话其实挺绕口的,说白了就是指专利有三点很重要——创新的、非显然的、有用的。
创新的和有用的都很好了解,那非显然的要怎么理解?比如说要建立一个网站,肯定要把网站设计的网页给上传到服务器里,那么这个上传的过程就是显然的,就不能申请专利。
美国的专利法很可爱,在1790年代的时候,确定了20年的专利保护期限,这个20年在当年看起来也许是对时代有进步作用的,可以强迫垄断集团有限公开专利,同时政府会有限的保证他们20年的利益,但是在20年之后公众就可以免费使用。因此,为了防止秘方被别人使用,可口可乐的配方到现在为止还未曾申请过专利。
同时,在专利法的好意之下,出了有人发明了专利靠着授权专利发财之外,还在这些年代渐渐产生了一种外号是专利怪兽的“团体”。这些团体要么自己发明一些专利,要么去收购一些濒临破产的小公司的专利,等到别人的产业发展的比较大的时候,这些专利怪兽突然出击,配合着美国的那种拥有惩罚性赔款条款的法律炸来一大笔金钱。
为什么贾鸿渐想要去美国注册一些专利坑人?因为美国的专利法案很奇葩,就跟贾鸿渐之前说的一样,美国的专利法可不是看具体实现目标的路径一样不一样,而是很可能只要能实现同样的目标,那就会被判成侵犯了专利!
用个最简单的例子——美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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