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特区司法机关。
条约第四部分,清廷向大唐共和国免租金租借塘沽、上海、新安三地,成立特区。三特区主权上由大清和大唐共享,治权属于大唐共和国,租期未定。清廷在三特区不享有驻军权、司法权、租税权等,可在特区派驻代表。特区原居民。自动获得大唐国籍,享有大唐国民待遇。特区关口设清廷海关,负责出特区的对外贸易。
条约第五部分,广东省暂时由大唐广东战区司令部代管,代管期至1781年1月1日终止。代管期间,大唐应向清廷交纳1000万两白银作为代管租费,大唐不必额外向清廷缴纳当地财税。另外代管期间,唐军广东战区需自费协助清军组建三镇新军,代管期结束时,新军应完全练成并转交指挥权给清兵部西南军区。
条约第六部分。唐清两国全面签订协助流民安置善后条款。大唐共和国有义务帮助清国安置其国内失地失业流民,两国设立流民安置委员会。由唐清两国官员共管,经费由大唐方面提供和管理。清国地方各级官府,需向流民安置委员会的各项行动无条件提供方便。
条约第七部分,大唐共和国向清国借贷白银三千万两作为周转,利率三分,清廷以关税为抵押,欠款为还清期间,关税收入只能偿还大唐,不能作为他用。第二年度,清国仍有三千万两白银的可选择借贷权。大唐保证十年内利率不变,同时大唐管理清国海关期间,税率不得进行私自更改。清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任何大唐商品进入本国市场,武器、鸦片等管制品单独列入备忘录,受进出口限制。
条约第八部分,清廷兵部向大唐共和国北方工业集团采购总价值为三百万两白银的武
304 天津条约(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