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质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举证!”短发女法官听完,看了看手中的材料,继续道。
“被告只有一份证据:合作费用对账单,该份证据系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凭证,该份证据上有原告当月为客人提供针灸、按摩等服务的次数及服务费金额,税费金额也是按照劳务进行代扣代缴的,原告对此是知悉的,证明双方之间是劳务合作关系,发放的款项是劳务费而不是工资。
举证完毕!”岳珊道。
王川和岳珊在开庭之前就进行了分工,质证由王川负责,举证相对简单由岳珊负责。
“原告质证!”短发女法官道。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我们不予认可,被告利用申请人不懂法不懂税务的劣势,自行编造对账单,为的是规避双方的实际劳动关系。”老律师道。
“原告代理人,对合作费用对账单上的原告签字是否认可?”短发女法官问道。
“认可!”老律师道。
“被告,原告为客人提供服务所需的工具和用品是由谁提供的?”短发女法官问道。
“根据《劳务协议》约定,应由原告自备,实际上也确实是由原告自己准备的。被告不负责提供。”王川道。
“原告,是这样吗?”短发女法官问道。
“是的!”老律师道。
“原告在被告水疗馆工作了多久?签了几次合同?原告代理人!”短发女法官问道。
“工作了三年,签了二次协议了。第一次签了一年,到期后,双方又签了二年。”老律师道
第743章 对簿公堂(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