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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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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章 我怎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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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其进行了处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原告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就原告所犯的同一过错实施了两次处罚,显示公平,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权益。”王川道。

    “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原告在操作吊车的过程中,因为不遵守操作规范造成剐蹭事故,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原告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被告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涉及违法解除。也无需支付赔偿金,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年轻男律师道。

    “原告进行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现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另外,原告的工资是每月五千元。

    第二份证据,处罚决定书,证明因原告发生剐蹭事故,被告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对原告进行了处罚,扣发绩效工资八百元。另外,原告的吊车本被吊销三个月。

    第三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被告于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解除了其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原告操作吊车时,违反操作规定,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举证完毕!”王川道。


第709章 我怎么知道!(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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