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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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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章 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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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工程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十九万一千三百元、丧葬补助金二万三千五百二十六元,共计五十一万四千八百二十六元;
    二、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按照二零一二年xx省居民月均收入三千九百二十一元×0.3×2人计算;
    三、诉讼费由路桥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二零一二年一月十日,原告之子马哲在被告工程公司承建的桥梁工程项目工地劳动中,因交通事故身亡。
    桥梁工程项目的承包方被告工程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强。
    在马哲出事时,工程公司现场组织人员指派其在公路上施工,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强制性规定,导致马哲死亡,后经交通管理认定马哲与肇事方负同等责任。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工程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工程公司虽然与马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程公司存在违法转包的行为,应对马哲因工死亡的后果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

第635章 交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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