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紫文道。
“你当时怎么说的?”王川想了下问道。
“我当然不同意了,坚持适用一般时效,诉讼期限一年。”付紫文道。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也就是正常劳动所得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这个在实践中没有争议。
而二倍工资中的另外的一倍部分,虽然我们也称之为“工资”,但实质是《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设定的惩罚性赔偿。
劳动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
这个虽然在律师圈里有争议,部分律师认为该部分也应该算是工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比较统一,至少在帝都是这样,不认为是工资,而是惩罚性赔偿。
因此,工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一般适用劳动争议的特殊时效,不管工作了多少年,如果存在拖欠的情况,在职期间按或者在离职后一年内都可以主张。只要证据确凿,法院都会支持。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只能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即劳动者须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古乐从二零一零年一月开始未签劳动合同,到现在已经两年零九个月了,早就过了一年,所以他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王川道。
“哦,这我就明白了。当时对方律师差点把我绕晕了。不过还好有您写的代理词。”付紫文捂着胸口道。
王川刚坐下电话响了,是个座机。
“您好,是王
第596章 特殊时效和一般时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