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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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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章 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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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法官道。
    “第一条和第三条,还有第八条……”女法务专员一边看《合作协议》一边道。
    “被告,你认为《合作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列举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条款。”男法官饶有兴趣的问道。
    王川听的出来,他的语气中带着一丝嘲讽,但是偏偏问出来的话又让人挑不出毛病。
    “依据是……”女法务专员话说到一半卡壳了,整张脸涨的通红, 低着头不敢看法官,只能不断的翻着桌上的文件来掩饰脸上的尴尬。
    谁TM知道法律依据是什么,刚才她不过是顺口说说罢了!
    “原告, 就《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效力,你发表下意见。”男法官看向王川,眼神中露出了一丝无奈。
    “原告认为,第一,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书面”形式是怎样的,根据以往帝都法院的判例,劳动合同可以是常规的劳动局制定的版本,也可以是双方自己起草的文本,更有甚至利用表格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或者用劳务合同、合作合同之名行劳动合同之实,法院也会认定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可见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质。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作了规定,并未将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
    从立法的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实质上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合作协议》在内容上已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部分必备条款:比如原告与被告都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格主体,约定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及职责内容、工资等劳动报酬内容,

第574章 驳斥(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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