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最后还是将这条诉讼请求写在了起诉状上。
“事实及理由: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投资开发软件系统项目,聘任原告为该项目经理。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年二月十号到被告处开始工作,被告每月十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发放上一个自然月的基本工资一万元。原告如需请假需经被告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直接影响原告工资的实发数额。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被告通知原告终止合作协议。当时原告在外地出差,原告实际工作至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系劳动关系,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原告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王川道。
“被告答辩!”男法官道。
“我们不容易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合作关系,签署的也是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应该是商务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完毕!”女法务专业道。
“原告,就你方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进行举证。”男法官看着桌上的案卷,头也不抬的说道。
“第一份证据,《合作协议》,该协议上明确了:被告聘用原告为项目经理,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被告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方式发给原告劳动报酬。证明:原告受被告管理,被告给原告发放工资,二者之
第572章 好消息(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