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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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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章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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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是不可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王川陈述完再审的请求、事实及理由后,将再审申请书放在了桌子上,看向上面坐着的三位法官。
    上面坐着的三位男法官一边看着再审申请书,一边听着王川的陈述,没有打断他。
    “被申请人,进行再审答辩!”待王川说完,中间坐着的一位戴眼镜的男法官道。
    “再审申请人入职海港餐厅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者赔偿对方一个月的工资’,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认为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也赋予了当事人可协商约定解除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解除合同条款向再审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原判。
    答辩完毕!”对方代理人,一位带着金丝眼镜,显得很儒雅的中年男律师道。
    “双方有新证据提交吗?”戴眼镜的男法官道。
    “没有!”
    “没有!”
    双方同时道。
    “再审申请人,你对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的入职时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国人就业证、约定的工资标

第514章 庭审现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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