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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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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章 职业碰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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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意见书》,证明《计件工资确认单》上关于原告入职和离职时间及完成工作情况的描述的书写时间是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后,而被告书写的‘做完后统一结算’及签字时间是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之前,前后两个笔记的形成时间不一致。原告提供的《计件工资确认单》曾经被篡改过,关于入离职时间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描述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份证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明原告不是普通的技术工人,他曾于二零零七年考过了司法考试,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非常清楚。他是在利用自己熟知劳动法律法规的优势,搜集证据后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份证据,原告参与诉讼案件汇总表,据不完全统计,自二零零七年至今,原告在冀省、津市、帝都等地先后代理第三人劳动争议案件五件,作为申请人和原告参与案件诉讼十五件。
    仅二零零九年一年,原告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多达八件(同一案件产生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不计算在内),根据判决书显示,在二零零九年,原告在企业工作的最长时间为三个月,最短时间为两天。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诉求极其相似,而且以往案件中出现的《工资证明》与本案的《计件工资确认单》内容相似度极高。
    由此可见,原告近年来频繁的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请假、迟到早退等各种理由迫使用人单位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每次劳动关系的存续的时间都非常短,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利用其对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熟悉,劳动仲裁经验丰富的优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收集、保留对其有利的证据,并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牟取远超过正

第468章 职业碰瓷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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