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解除后的十日内向乙方支付一百五十万元作为终止合同之赔偿。
这一条约定对贵司非常不利。”王川放下手中的材料道。
“是的,这位副总来我们公司已经一年多了,按照这个约定确实我们是要支付赔偿给他的。
但是有律师提出,《劳动合同法》将于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实施,现在已经到了十二月份,距离《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没几天了。
该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一种是约定服务期,另一种是约定竞业限制,其他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效。
我们的案子下周开庭,所以有律师建议我们拖下时间,等到元旦放假回来以后,就可以《劳动合同法》为法律依据主张我们公司与副总经理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无效。”许经理道。
“您说的《劳动合同法》我们之前也在内部研讨过,我跟同行也沟通过。但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我觉得给贵司出建议的律师只说对了一半。”王川道。
“哦?怎么说?”许经理一脸狐疑的看向王川。
“您说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该条是这么表述的:‘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重点落在‘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几个字上。也就是说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除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
对于该条款,现在虽然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判例,但是我认为不宜做扩大解释。
所以,那位律师给您的建议我觉得很可能无
第267章 不要太直白!(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