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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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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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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中国!政府允准,日该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该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该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该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该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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