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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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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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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是银两放贷。主要是支应外蒙古的王公向清朝纳贡和各王公晋京值班期间的各项费用。在外蒙古一百四十旗或“沙毕”之中,不负债于大盛魁者,仅有十几、二十几旗,可见大盛魁在外蒙古放“印票”帐的范围之广。
    第二种形式是赊销放贷。此种形式是三管齐下:用高的价格售货,又用高的利率计息,再用低的价格收购牲畜,即在赊销的利润上,加上放出借贷的利息(三年达本),再加上用牲畜还帐的利润。可以说,在做一笔交易中,取得了三重利润。
    第三种形式是支差放贷。由于外蒙古主要是牧业经济,居民的各种生活日用品,是依靠同旅蒙商的产品交换而取得。由于大盛魁货色齐全,买什么有什么,因而逐渐把原来由各商号轮流供应的惯例,到同治光绪以后就变为大盛魁独家供应。
    除以上述三种形式从事“印票”业务外,大盛魁还从事过几项业务。一是包税和代收公款。这些捐税,大盛魁也是在放“印票”帐的时候,一并催收。当时不能收清的部分,也转为“印票”帐,按月行息。
    二是委托设立银炉。大盛魁代征和包办的捐税及一切摊派,大部分是缴纳实物和牲畜,但也有少数缴纳银子的。朝廷因而委托大盛魁设立银炉,把碎小的银子和含量不一的银子都化开重新铸为含银量一律的元宝和银锭子,上面铸以“魁记”二字,以资识别,以利周转使用。有资料说,大盛魁仅银炉的“平余”(即多入少出和银两折合中余出的两笔银两)一项,每年就达到一、两万两银子。
    到光绪年间内蒙古竟然大多数旗已经全旗都被商人用高利贷控股了,全蒙古人除了一些入股汉人商行的王爷外,都成了欠债人,其中内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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