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芃然心动,情定小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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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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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在重病中立本遗嘱,对吾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霞飞路韩公馆宅邸一套,由吾妻陈芃儿继承;
    二、邑庙区两条街的房产,及广昌在上海所有门面房产,由吾妻陈芃儿继承;
    三、上海两所广昌棉纺厂及广州分厂,及上海所有广昌布行、药行,暂由吾妻陈芃儿代为管理、范西屏先生相辅。吾妻陈氏享有三家棉纺厂40%股权,范西屏先生享有5%股权,堂侄韩亦岩在此被吾收为养子,对吾妻陈氏需尽孝养本份,同时享有5%股权。而日后陈氏生下我的遗腹子韩襄夏,不论男女,此子(女)将享有另外50%的股份,且是我广昌日后唯一合法继承人。
    四、天津广昌总店及所有铺面、家宅,以及宁河老店及宅邸,将由我的母亲继承,母亲年事已高,且重病未愈,如母亲能度过难关,则天津及宁河广昌一切事宜将由她老人家定夺。如母亲随吾一同上路,那将由天津总店张掌柜代为管理,天津宁河所有广昌的铺面的掌柜伙计,享有广昌10%的红利,待日后襄夏成人后继承。
    五、余已将露香园戏院全权购入,在此赠于肖寻之肖先生,并附赠10万钱。
    六、花旗银行存款30万钱,赠于吾好友陆安陆子清。
    七、其余财产,包括股票、期货、黄金,皆由吾妻陈芃儿继承。
    八、吾对父母不能尽孝,无颜入宁河老家韩氏祖坟,吾身后事交由吾妻陈氏安排,请将吾葬于上海。
    九、吾妻陈氏,自幼与吾相识,感情甚笃,她年华正好,吾却撒手而去,余地下亦不忍见她孤苦无依。日后她若再嫁良人,任何人不得借广昌之名从中梗阻。
    特此遣嘱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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