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发起人股东协议
甲方:a
乙方:安全健身会
经a、b、c、d、e五位股东友好协商,决定共同出资成立安全健身会,经营健身馆、桑拿洗浴、推拿足疗、工程承发包、安保、房地产开发等业务。
五位发起人股东各出资一万元,用于安全健身会的建设。
安全健身会总股本五万股,甲方占股本比例为20。
五位发起人股东,宣誓履行保密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它股东的资料。如违此约定,则不再享有股东权利。
发起人股东须利用自身的条件,为安全健身会的经营发展作出贡献。如发起人股东拒不履行股东义务,在经其它发起人股东同意后,安全健身会有权将其年度分红降低,但最低分红比例不低于10。
发起人股东一致承诺,如因意外不能履行股东职责的,其股东权利只能由剩下的发起人股东继承。发起人股东的亲属不具有安全健身会股权的继承权,也不具有任何财产的分割权。
甲方签字:a
乙方签字:安全健身会
这是一份奇怪的协议。
首先,在这一份协议中,甲方的名字从头到尾都没有透露,仅用一个a代替。无论是在开头,还是在签字盖章的地方,a始终没有名字出现,也没有a的签名。在签字盖章的地方,仅用黑笔写了一个a字。
这个a是谁?彭加印?
协议中的b、c、d、e又分别是谁?
严格来说,这是一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股东协议。
五位发起人股东,要想真正的获得股东权利,凭的
181 杀人协议(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