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不能享有正常歌手的待遇,他们的歌曲版权、包括艺名,都属于梦工厂。”
在这个年代,青春偶像的杀伤力无人能及,他们会像飓风一样吞噬传统艺人的知名度与人气,其实不止是当代,即使二三十年后,全世界的演艺圈仍旧是偶像为王,那些踏踏实实的演技派、唱功派,往往奋斗半生却敌不过偶像派的惊鸿一现。
演艺圈的规则就是这样,即使再多人嘲笑讥讽所谓的娘男、流量明星,却阻挡不了他们如山似海的敛金,黎铭、郭富诚、李克勤组合的成功就是明证。
陈维云亲手制造偶像,肯定要把偶像的价值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当然利润也要最大化。
但陈维云设置的合约并不是为了纯粹剥削,而是出于预防跳槽为目的,从他五年前偷渡到港后,他与签约艺人始终秉承公道的交易原则,他把明星们推向全球市场,必须拿到合理回报。
可是演艺圈追名逐利,诱惑太多,当红偶像无一例外都是火药桶,无论曾经的东家是否有知遇之恩,他们说解约就解约,说翻脸就翻脸,人情在这个圈子里一文不值,所以合约里的限制条款非常有必要。
原时空这一批香江艺人,在1988年,他们的个人身价罕有超过一千万港币者,陈维云的出现让他们一个个富的流油,即使亿万富豪也大有人在,不止腰包丰厚,知名度与影响力也远远超过原时空,但他们对陈维云的感激又有多少呢?
他们多数人都把梦工厂电影与音乐的成功归功于他们个人,眼里只盯着‘上亿美金’的票房分红、‘百万张’的销量版税,只要有机会能赚更多的钱,他们会毫不犹豫脱离梦工厂单飞。
陈维云
646、零售业(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