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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世之能臣,乱世之枭雄:袁世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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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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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公文,无论若何秘密,仍将流为一种永久的记录。且一旦为外人所知,则我人不能逃严厉之评论,及剧烈之攻击,而使新朝历史开篇,留一污点。中央政府,思维再四,决将各种公文,分别焚毁之;俾非必要之记录,及种种缺憾,尽行掩灭。职是之故,务请君等检出各种官私文电书札,无论接自北京或各省,除依例登入记录者外,亲临监视而焚毁之。
    此外电文甚多,此不过撮录其要,读者自可见一斑矣。
    暨十二月十一日,代行立法院自称国民代表大会总代表,上书劝进,袁不承认帝位,其咨文云:“大总统为咨复事。准贵院咨开:本院前据国民请愿改变国体,议定由国民代表大会,议具法案,咨请大总统公布施行。兹先后接准各省区国民代表大会监督文电,报称依法组织国民代表大会,又据国民代表大会文电报送决定国体票数,并共同委托本院为国民代表大会总代表前来。本院于十二月十一日开会,汇查全国国民代表共一千九百九十三人,得主张君主立宪票一千九百九十三张,是全国民意,业经决定君主立宪国体,所有民国各法令,除与国体抵触不适用各条款外,仍应存其效力。又接准各省区国民代表大会文电,一致推戴今大总统为皇帝!伏查帝室典章,历代均有通例,其《选举大总统法》,亦当然废止。兹谨将国民代表大会决定国体票数汇开总单,又国民代表大会总代表推戴书,及各省区国民代表推戴书,又各界推戴文电,附咨赍送,应请大总统钧鉴施行等因。并收到国民代表大会决定国体票数总单,又国民代表大会总代表推戴书,各省区国民代表推戴书等件。准此。查《约法》内载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既经国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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