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签发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其中对监理单位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开头也有对监理行业的明确规定——
1、总则
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建设
120、零点急刹车(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