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种情况下,最好的架构就是在三家公司上面,再增加一个母公司。
考虑到最好在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裂之前,去纳斯达克上市,为了符合纳市对上市主体的要求,还需要提前进行VIE模式(离岸公司)的公司架构调整。
所谓VIE模式,就是隋波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需要在开曼群岛等透明性较高的境外地,成立一家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实体)公司,作为未来的上市主体;
再用这家开曼SPV控股一家BVI(英属维尔京群岛)SPV,由这家BVISPV再在国内设立一家WFOE(Wholly Fn Owned Enterprise,外商投资企业),最后用这家WFOE和国内的母公司进行协议安排,最终达到将母公司的绝大部分利润转移到WFOE的目的。
这样,上市主体是开曼SPV,实际控制人还是隋波,只是通过依次控股的方式来控制国内的母公司。
这种操作,一方面是便于在纳斯达克上市,符合美国标准会计准则;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避信产部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规避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享受巨额免税以及低成本的股份转让。
在隋波前世,这已经是互联网公司在美上市的常规操作。
但现在,国内还根本没有这种模式。
隋波如果想弄VIE架构,还需要跑一趟香港,找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来操作。
这个时间点,至少要在99年资本市场对互联网的融资热潮起来之前。
第四十一章 联谊聚会(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