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头,跟在师伯身后向诏狱的门口走去。
诏狱,主要是指九卿、郡守一级的二千石高官有罪,需皇帝下诏书始能系狱的案子。就是由皇帝直接掌管的监狱,意为此监狱的罪犯都是由皇帝亲自下诏书定罪。锦衣卫的监狱就是诏狱的一种,乃“明之自创”。“诏”作为有特定含义、为皇帝所专用的字眼,实际上也有表明皇权尊严的神圣性和象征性的意义。秦王嬴政令群臣议立名号时,臣下建言:天子自称为“朕”,命为“制”,令为“诏”。而且,古代的“狱”并非只有牢狱之意,《金文诂林》有云“稽之经传,狱字恒指狱讼为言,不必指系囚之地。”也就是说,“狱”也可用来指法律案件。所以,“诏狱”首先指的是皇帝钦命的法律案件,“诏狱”不同于一般狱讼的特性,即奉皇帝诏旨治狱的特性,才凸现出来。实际上,一旦有重案发生,或要抓捕身份特殊的犯人,朝廷百官多会请求皇帝下诏收系罪犯。“假谒者节”,召犯人入“诏狱”,谒者所持之“节”,作为一种凭信,是皇帝的象征和皇权的体现,代表皇帝的意志。其次,作为实体牢狱(即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的“诏狱”也是存在的。两汉之际,赤眉军立刘盆子为帝,时任更始政权的盆子兄长刘恭自以为罪恶深重,故“自系诏狱”,显然,“诏狱”也可指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
明朝特有的锦衣卫拥有自己的监狱,称诏狱,或是“锦衣狱”,由锦衣卫北镇抚司署理,可直接拷掠刑讯,取旨行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三法司均无权过问。狱中“水火不入,疫疠之气充斥囹圄”。诏狱的刑法极其残酷,刑具有拶指、上夹棍、剥皮、舌、断脊、堕指、刺心、琵琶等十八种,史称:“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章 锦衣卫诏狱(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