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的移民。如湖南蓝山县之宁溪所军士,就是洪武二十三年(1390)从南京随大军征讨而来,而后留屯宁溪,设城守御。至明代中叶以后,族姓蕃昌,除了原有的屯田之外,还开始置办民田。
在卫所中,除了军官、军与舍人、馀丁之外,尚有一些流官。这些流官多为一些杂职,上进的仕途既无多少希望,于是就在卫所寄寓下来,而他们的子弟也就进入卫学学习,并以卫籍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
三、户籍管控的松动:允许流动人口在当地入户占籍,允许异地参加科考
面对社会各阶层流动性的加速,明代政府不得不就户籍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从总体上说,是顺应流动性的增加而使户籍管控政策趋于部分的松动。明代户籍政策的变革,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通过“客籍”的设置而允许流动人口在当地入户占籍。如明代的北京号称“四方辐辏”,居民并非全是当地土著。晚明北京城中的居住人口,有十分之六七是外地移民,或寄寓,或客籍。而在这些外地移民中,绍兴一府又占了十分之四五。
自明代中期以后,明政府已经允许附籍的存在。正统元年(1436),明英宗下令,凡是各处流移就食之民,居住年久,又不想回归故土者,允许他们在所寓居的州县占籍。嘉靖六年(1527),明世宗下诏巡城御史,让他们严督兵马司官员,查勘在北京及附近居住的军人、民人等,凡是寄寓已久,且在北京置有产业的人,允许他们在北京宛平、大兴二县附籍。这是官方正式下令,允许附住居民在当地入籍。
其二,通过新设“商籍”、“卫籍”等户籍形式,进而解决流动人口的科
三十二、明代户籍是如何管控的?(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