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人因祖母生急病而外出求医,走时匆忙,忘了带路引,被常州吕城巡检司查获,拟送法司论罪。此事虽因明太祖的宽矜而免于论罪,但也从侧面反映了明初对人口的控制相当严格,人们缺乏流动的自由。至于史料所说的“夜无群饮,村无宵行”,决非夸大之词,而是明初的实录。
其次,就是户籍制度的确立。明初所定户籍制度,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一家一户所备的“户帖”、“户由”,相当于现在每家的户口本,由本户自己收执,早在洪武三年(1370)就已经颁行。户帖所载事项,包括户主、居住的乡贯、户等的归属(即属民户抑或军户之类)、丁口数、事产(家中拥有的房产与田地),且钤以户部半印。二是户籍,也即所谓的“黄册”,是明代国家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黄册是户帖的汇总,即10户为一甲,110户为一里,以地方府州县为统计单位,而后汇总并收藏于中央的户部。
黄册的正式颁行,则迟至洪武十四年(1381)。在这一年,明政府下令,让天下之人各以“本等名色占籍”。所谓以“本等名色占籍”,就是以业占籍,不同职业的人占有不同的户籍,对国家承担不同的差役。例如承当民差的民户,承当军差的军户,承当造作的匠户,承当煮盐的灶户,分别归为军、民、匠、灶四籍。除了这四种基本的户籍之外,明代户籍尚有弓兵籍、铺兵籍、医籍、儒籍、商籍、官籍、先贤籍、卫籍等名色。
所有上述户籍,均属于良民的登记记录。在明代,惟有游食光棍无籍,被称为“无籍之徒”,即使地方官对他们有所登记,也是入于“弃民簿”。除此之外,诸如南京教坊司乃至各王
三十二、明代户籍是如何管控的?(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