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包办婚姻提供了礼制上的根据。
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关于主婚权的规定。《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长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可见包办婚姻中父母的权限之大。
其实包办婚姻不止在华夏,就算是在最早提倡zìyou婚姻的西方国家也是存在的,拿基督教《圣经》申命记7:3中有段“不可将你的女儿嫁给他们的儿子,也不可使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这句话中表明了父亲有包办儿女婚姻的权力,《圣经》里没有婚前爱情描写。在圣经《创世纪》中上帝安排亚当与夏娃结婚,上帝从来没有批评过婚姻包办。
包办婚姻的最大弊端在于不能尊重婚姻双方的个人情感,严重伤害了婚姻双方人生zìyou,随着时代的变迁,包办婚姻逐渐向走向末路,逐渐被自主xìng较强的相亲取得。
尤其是在农村,基本上百分之七、八时的年轻人是通过相亲的方式走上婚姻的殿堂的,就是现在所说的“闪婚”,男女双方互相见面,只有感觉可以,家里就很快地安排结婚。尤其是在外面打工的年轻人,过年回家,家里安排相亲,如果男女双方没有意见,年初就把婚礼给办了,前后不到一个月时间。
“妈,现在的时代不同了,讲究是zìyou恋爱,不能和你们那时候比,再说了我和婷婷都已经那个了,他家里那可能不同意啊。”云涛说道。
“什么zìyou恋爱啊,你甭给我整这个,咱们村有几个男的
第七十二章 到了王雪家(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