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为共和国的**司法机构享有不受总统府、政务院及国会约束的终极司法权。
《宪法》已经明确,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拥有行政最高权力。是共和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行政方面,总统提名总理人选给国会,经参众两院分别审议后进行投票,超过半数即行生效。总理对总统负责,受命组建政务院,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各部部长、各省省长的任免经总理提名,报总统批准后后生效。其中,国防部、警政部及司法部由总统直管,不受政务院领导。
军队方面,国防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均归总统领导。军队的编组、调动、将领任命均归总统或有总统授权的机构负责。
就国会而言,权力不仅局限于立法。就表面意义,国会拥有的权力是最大的。
第一是决定总统及副总统人选。按照《宪法》修订案及《国会组织法》的规定,今后总统的产生由众议院多数党提名,名额为两个,即众议院第一、第二两大政党各自提出自己的总统人选,得到众议院超过半数议员的认可后交参议院闭门选举,以产生总统及副总统。副总统在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代行总统职权。
第二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国家对外宣战、建立与断绝外交关系、政府预算均需国会的批准。
第三是国家要务的知情权。总统每年至少一次向国会报告工作,接受国会的审议。
不仅如此,国会还拥有对总统的弹劾权,假如国会认为总统违宪或者违法,或者渎职,可以启动弹劾程序。当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二,弹劾即生效,总统必须下台,并接受司法调查。
《国会组织法》还详
第七章体制与军衔(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