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的实现。
界定一个国家是否是宪政政体,三个指标不容忽视:一是公民的权利是否得到根本的保障;二是政府是否受到宪法的有效制约;三是政治制度的模式是否清晰。
从世界宪政国家的模式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日本、德国式的钦定立宪体制;英国式的协定立宪体制和美国式的民定立宪体制。之所以出现不同的政体,和各国不同的传统文化紧密相关,因为政体模式实际上是政治资源的再分配,这种分配往往在新旧两种政治力量间形成角逐。一般情况下,传统政治力量强的国家采取钦定立宪模式,传统力量弱的国家采取民定立宪模式,两者之间,新旧力量可以达到平衡的采取协定模式。
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其根本原则是一致的,那就是“同意原则”。即政府的一切行为及法律、政策的制定,都要遵循民主程序,得到公民的同意才能生效。同意原则是宪法的神圣底线。
从世界宪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来看,产生宪政制度的任何因素中国都不具备。
近代中国是一个自给自足为经济基础,传统势力及其强大的封建帝制国家,自秦始皇始,皇帝的绝对权威和绝对权力两千年来不容置疑。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就等同于宪法。国家权力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官吏由其任命,只对其一人负责。这种**体制使得民众无缘参与政治,也不准其参与政治。
涉及政治变革,近代以来,戊戌变法是第一次试探,但可惜失败了。当然,以当时的情况分析,结果也只能是失败。辛丑以后,清廷在内忧外患下被迫实施新政,变革措施几乎涉及社会的每一个领域,但这
第六节等待(2/8)